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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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每日提供客戶基本資料及其款項明細帳餘額等資料予第九條第三項之受託金融機構,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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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指示前項之受託金融機構支付或撥轉款項時,因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失金額應由證券商負擔,不得損及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