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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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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不得轉投資其他事業或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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