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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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並應依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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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第一上櫃公司,前項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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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而未依規定補選者,其處置措施準用本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