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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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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應於上櫃年度,於檢送年報時,一併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申報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但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應於上櫃年度及其後一個會計年度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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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限屆滿後,第一上櫃公司自願委託會計師為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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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專案審查第一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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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辦理,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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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四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應繼續申報至原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申報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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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四條所定之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得免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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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作業要點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