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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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申請公司之負責人、董事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確實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以加強證券市場法制觀念,共同防患上櫃後之內線交易;其中有關公司治理之課程宜安排至「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認可之進修體系作進修,另亦應督促申請公司之獨立董事自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前述進修體系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