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本評估查核程序係一般性之原則規定,各推薦證券商得依個案實際需要,酌予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以落實推薦證券商之輔導功能。
-
本評估查核程序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申請公司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
依本評估查核程序所蒐集之有關單據資料,應賦予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編立檔案作為工作底稿,其作成準用審計準則230號「查核書面紀錄」。
-
工作底稿為推薦證券商撰寫評估報告之依據,本中心將對其輔導作業不定期予以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