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辦推薦證券商受託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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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推薦證券商於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除因合併、分割、營業讓與、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核准解散、命令停業或其他正當理由外,不得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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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主辦推薦證券商應以書面敘明辭任事由與接任之其他合格推薦證券商名稱,由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並檢附第一上櫃公司同意書、新任推薦證券商願負主辦推薦證券商義務之承諾書及委任契約,函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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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中心同意主辦推薦證券商辭任者,接任繼續辦理協助法令遵循事宜之推薦證券商,適用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