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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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事業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於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增列該投資事業之名稱、地址、電話、董事成員、持股百分之十大股東及最近期財務報表。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