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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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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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人及其他公司之職務、與發行人董事之關係及對發行人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人並應敘明上開人士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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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應增列敘明董事會成員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人數及所占比例符合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並具體說明主要營運地所在地、股權結構及控制權等有無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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