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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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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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之股票係於終止上市(櫃)後,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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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除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餘應逐條記載(修正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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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記載事項應增加列明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或上市之原因暨其現況(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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