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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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以集團企業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就特別記載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公營事業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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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應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並揭露其重要業務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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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發行人出具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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