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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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擬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已獲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函,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發行者,於承銷完成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且應檢送下列書件予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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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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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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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外國有價證券持有人之股權分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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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中心核對審查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檢具該外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或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有關附表經逐級核覆無誤,正式簽署櫃檯買賣契約,一併函報主管機關核備。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