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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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於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審議,應依據外國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提案資料等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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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合議認定有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事,應作成退件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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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認定無前款情事者,始進行表決。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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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如審議委員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或申請公司未於本中心函訂或本作業程序規定期間內辦理或補正相關事項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退回其上櫃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