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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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及申請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應併同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但前開期限末日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得順延至次日辦理。各審議委員得就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於開會二日前送交本中心彙總。同一日提請審議之案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櫃時之送件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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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得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親至本中心查閱申請公司申請上櫃書件、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推薦證券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及本中心審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