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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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書面審查發現重大異常情事,經檢視申請公司、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之查核工作底稿及檢送之其他書面資料,仍無法合理說明時,經簽請核可,得實地查核或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