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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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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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合議認定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情事,或有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三條之情事者,應作成退件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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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認定無前項情事者,始進行表決。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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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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