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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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除依前項規定對其申請書件檢視是否齊全無誤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七、(一)之6之程序審查之,其審查要點適用本作業程序六、(一)及(二)之規定,審查完畢後即通知發行人同意其有價證券上櫃申請案及公告其上櫃,並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及董事會備查。但發行人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如係由金融機構擔保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