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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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中心章程、業務規則、開戶契約、其他章則、辦法、公告、通函或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等有關規定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