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應於確定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並於其營業處所揭示之。
-
前項之買賣,如屬證券商相互間之買賣,由賣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輸入其成交資料;買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輸入成交單編號,以資確認。
-
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地方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於買賣斷交易確定成交後六十分鐘內,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