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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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者,發行人對於已繳納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上櫃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