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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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申請適用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應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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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若有同條款但書所定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情事時,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