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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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第一上櫃公司,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新股,且係分配予已櫃檯買賣之股票者,應在櫃檯買賣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於其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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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及上傳之文件,經本中心確認其已齊全並符合相關規定後,公告櫃檯買賣,併作為原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