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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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審查認定標準:-
(一)所謂「董事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係指該等人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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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包括辦理承銷、承銷後洽特定人認購或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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