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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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市)公司轉上市(櫃)或轉創新板為達股權分散標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承銷案件應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作業時程準用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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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案件,主辦承銷商於申報承銷契約時,應檢附發行公司出具業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未依規定出具聲明書或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者,應暫緩辦理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