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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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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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惟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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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交)換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全數辦理競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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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招募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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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創新板轉上市(櫃)之承銷案件,應以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並應提撥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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