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組織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
    1. 一、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或屬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歷。
    2. 二、發行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增列敘明上開人士之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目前兼任發行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與發行公司董事之關係及對發行公司實質控制情形,另外國發行公司尚應敘明上開人士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之法律責任。
    3. 三、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敘明核心技術人員之資歷簡歷。
    4. 四、外國發行人應增列敘明董事會成員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人數及所占比例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要求之情形,並具體說明主要營運地所在地、股權結構及控制權等有無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情事。
  2. 本準則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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