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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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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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