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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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應填具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證券商應先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數量確與原買賣紀錄相符,始得受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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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償還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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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第一項償還交易成交後不足清償債務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