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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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價格變動致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之金額增加時,證券商不得對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額之現款、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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