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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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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因委託人了結部分融資融券買賣,致其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時,證券商應於維持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之必要範圍內,將應付款券全部或部分留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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