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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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市(櫃)股票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或臺灣存託憑證有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者,為第二十六條所定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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