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前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前三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
前項營業日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