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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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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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營業日為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日。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