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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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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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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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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邀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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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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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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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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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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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但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個會計年度(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三個會計年度)、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時適用或上市後申請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每半年應至少一次、創業投資公司每季應至少一次。但第一上櫃公司轉第一上市公司者,其上市年度以原上櫃年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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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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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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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八項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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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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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定義,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