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6條、第30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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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於收件後一個月內由經理部門決議,但遇有特殊情形者,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上市公司之請求,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限,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之審查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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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上市案件經依前項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董事會核議;決議不同意上市,再經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亦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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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改列股票上市案件經依第一項決議同意改列上市者,簽請董事長核可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決議不同意改列上市者,再經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亦決議不同意改列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