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6條、第30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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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股票申請上市案件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但經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核並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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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三條之五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創新板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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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八、第五十三條之十八、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規定申請股票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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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已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創新板上市買賣之公司申請改列股票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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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已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規定上市買賣之公司申請改列創新板股票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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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除審查承銷商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三十一條評估工作底稿外,得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審查會計師、承銷商及律師工作底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