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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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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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協議。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