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50000306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9條、第30條、;增訂第6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478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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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係指公司主要營運地位於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或該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合計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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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係指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於第三地區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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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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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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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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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主要營運地,係指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符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或承銷商認為其對外國發行人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營業據點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