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應先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2. 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準用前項規定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章程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之。
  3. 前二項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4. 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因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股權分散規定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第一項提撥比率之限制;惟其不足之股數未達一百萬股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者,得免提出公開銷售,並於創新板上市掛牌買賣前,達到股權分散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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