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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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依下列各款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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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第三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上市者,其申請上市時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人員,除原已於上櫃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人員應繼續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至原上櫃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外,其餘人員應依本準則各該條文之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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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第三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上市者,除本公司認有必要者外,其申請上市時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人員,得免依本準則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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