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或為單一性別,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但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之外國發行人,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其董事會成員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
  2.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3. 前二項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4.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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