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1. 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1.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二)因本契約或違反本契約引起之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同意提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台北/台中/高雄〕,以仲裁方式解決。
    3. (三)無法達成仲裁判斷、當事人對於他方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而進行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台中/高雄〕(與前述同地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