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信託業透過金錢信託方式引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參與投資該投信事業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之私募股權基金及受託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
(一)本契約如有修正必要,除法令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後為之。
-
(二)本契約得隨時終止之,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終止之一方應於終止日____個月前以書面送達他方。
-
(三)任何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通知____日之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他方得以書面之通知終止本契約。
-
(四)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生之權利或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