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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託業之權利、義務及責任
    1. (一)應就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以及依相關法令定期辦理覆審。
    2. (二)信託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引介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參與投資投信PE fund部分)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產品適合性評估、負協助及通知投資人之義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糾紛處理及利益衝突防範等作業原則。
    3. (三)應將高資產客戶之總人數告知投信事業,其後變動時,亦同;每一引介投資之投信PE fund之高資產客戶人數總數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且不得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
    4. (四)就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要求投信事業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查核(包括但不限於所引介之投資人符合專業投資機構及高資產客戶資格條件等),於法定範圍內應儘速提供及配合辦理。
    5. (五)依投信事業通知應告知投資人投信PE fund之事項,轉知所屬投資人。另投信事業告知須彙整投資人意見者,應於彙整後通知投信事業。
    6. (六)對於本契約義務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發生之過失、詐欺、惡意或故意違約,致投信事業遭受任何損失、損害、費用、責任、成本或請求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 (七)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8. (八)信託業不得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將其依本契約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讓與任何第三人。
    9.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指示及本契約應辦理或遵守之事項。
    10. (十)協助投信事業辦理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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