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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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案件,除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採申報生效制、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採核准制者外,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將所填具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定申請書、相關書件,連同所填具之「總代理人申請(報)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案件檢查表」(附表四),送同業公會審查,並同時副送本公司辦理事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