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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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款前段及第十二條之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報基金聯合審查委員會審查。但經本公司評估認顯具有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足以為審查之判斷者,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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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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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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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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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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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本公司認為應提報基金聯合審查委員會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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