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一項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案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如須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將申請核准之文件,併同第三條第一項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件送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就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辦理事前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核准文件,函報主管機關。
  2. 前項申請運用基金核准案件,經主管機關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補正者,本公司即停止該募集案件申報發生效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案件之補正,應將補正文件函送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將審查意見連同補正文件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審查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予准許者,本公司即退回該募集案件。
  3. 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申報生效及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之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案件補正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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