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一項之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1.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2.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事。
    3. 三、本公司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2. 申報案件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未經本公司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公司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第一項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向本公司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公司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公司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第一項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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