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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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之申報案件,除有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外,經屆滿下列期間後生效,本公司將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申報生效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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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募集案件,於本公司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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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募集案件,於本公司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三十個營業日生效。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揭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十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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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募處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追加募集案件,於本公司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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