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32573號函修正第3條附表二、第12條附表四,自115年1月1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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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後至申報生效前,有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公司。